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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福建省物价局 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闽价服〔2013〕67号

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,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和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司法部关于印发<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6]611号)等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(详见附件),自2013年4月15日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

福建省物价局  福建省司法厅

2013年3月5日

附件

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(试行)

一、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

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部分不超过4%;

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部分不超过3%;

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)部分不超过2%;

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部分不超过1.2%;

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部分不超过0.7%;

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.5%。

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,分段计算,累加收费。

6.附带民事诉讼部分,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。

(四)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,按上述标准收费。

原已代理一审,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,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。

(六)代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,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,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。

二、计时收费

(二)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,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。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,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。

(三)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,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。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、船、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,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。